Tuesday, May 12, 2009

世事不容易理解

最近有需要知道某屋苑是否可以養狗,問過管理處:
我:請問這屋苑是否可以養狗?
管理:可以,但如有兩個或以上的書面投訴,則會採取行動,例如發出律師信......

這個回應,明白得很。由於想再確定,於是問問相熟的律師:
我:我想知道這屋苑的大廈公契有否提及是否可以養狗?
一天後
師爺:不可以。
我:公契是怎樣寫的?
師爺:大廈公契註明如有兩個或以上的書面投訴,則會採取行動,例如發出律師信......

天啊!這個答覆等於:
我:我想知道這屋苑的大廈公契有否提及是否可以養熊貓?
師爺答:不可以。
我:公契是怎樣寫的?
師爺:大廈公契註明如有兩個或以上的書面投訴,則會採取行動,例如發出律師信......

不準,就會寫明禁止,又何需有'大廈公註明如有兩個或以上的書面投訴......'。兩者是矛盾的,不可同時存在,或同時不存在。

我跟這師爺解釋這簡單邏輯,他似乎不明白。算了罷!我總算能確定,大廈公有註明如有兩個或以上的書面投訴......,即是代表可以養狗。

最令我大惑不解的是,香港的律師大都是處理樓房買賣賺錢,對大廈公應該有一手,他們的師爺應不會差得去邊,殊不知......

為什麼有這現象出現?我極力反省,得出的答案是世事難料,不容易理解。不是嗎? 從前經常跟師傅在地面開窿,處理煤氣洩漏,現在知道我從前開的窿原來值六億八千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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