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神職性侵與獨身律
天主教神職性侵與獨身律(刊登於時代論壇)
美國賓夕凡尼亞州大陪審團於二○一:八年八月發表當地超過三百名天主教神職人員曾經性侵犯兒童的報告,受害人超過一千名。大陪審團同時也揭發當地天主教會掩蓋該些性犯罪行數十年。事件曝光後,各地繼續有受害者站出來,教宗亦召開會議應對。神職性侵事件隨即又引起全球的關注。
天主教香港教區宗座署理湯漢樞機於二○一九年三月六日聖灰禮儀日發表牧函,宣佈三項防止神職人員性侵未成年人措施,包括要求神職人員不可在隔離及關閉的地方與小孩獨處;神職人員聽取小孩告解時要有信任的成年人在場;以及涉未成年人的教會活動必須公開舉行,並有多於一名成年人在場。牧函發表後,有神職人員指出,有關指引對真正作牧養的神職人員阻手阻腳,更會損害告解的私隱。誠然,天主教會願意面對現實,寫出為神職人員的具體指引,值得肯定。
牧函末段註明:「在教會圈子中,對性侵犯事件不容許保持緘默及營造隱瞞風氣,卻要使之提高透明度。我們需要保護的,是被侵犯者及可能被侵犯者,而不是侵犯者及教會機構的聲譽。幫助侵犯者改過遷善的最佳方法,就是與他們對質,使他們面對自己的良知,並為自己的罪行承擔責任。」侵犯者固然有道德責任,但單單將問題歸咎於侵犯者,根本踫不到問題核心!問題核心是天主教會的神職威權、神職獨身及神職性別。篇幅所限,本文集中探討神職獨身問題。
從獨身觀念的演變,我們得知神職獨身律乃是人律(Church Law)而非神律(Divine Law),是教會為著神職人員的「好處」而定下的律法。既然這不是天主的律法,即代表是有改變的可能性,餘下的問題是以教會訓導所頒佈的指令是在甚麼情況下可作修訂。此處涉及教會訓導權問題,當中也涉及具爭議性的「教宗不能錯權」。
牧函有關於教宗的角色第四段:「……教宗在傳授天主教信仰和倫理上享有不能舛錯的特恩,這固然僅限於某些很特殊的情況。然而,即使在其他情況下,當教宗以普世教會最高牧者的身份來教導和帶領天主子民時,我們作為天主教徒,亦應當向教宗表示服從。……」牧函並沒有具體闡釋所謂的「其他情況」是甚麼,如果教宗認為咖啡影響健康,禁止信徒喝咖啡,信徒亦要遵守嗎?牧函將教宗不能錯權無限放大,除了信理及倫理部分,無所不包。如果真的是無所不包,請教庭再大膽一點,認真檢討神職獨身律,根治神職性侵問題。
神職獨身的存在有其社會經濟因素。教會是團體,是由基督建立,由人所組成的,是有建制的團體。一個團體要立足於社會便會很自然地受著社會的政治、經濟、心理等因素所影響。教會團體於中世紀尤為明顯地指出不願意見到已婚神職人員妻子的親戚,佔去其大部份違產而令教會蒙受經濟上的損失。這點同樣也是令致獨身律存在的因素。
同時,神職獨身律的設立很明顯是一個「入職條件」。於實際牧民工作上,守獨身無疑為神職人來說是更方便及沒有顧慮地履行牧民工作,但婚姻為牧者來說是否一必須的元素乃是要重視的問題。若不是必須,則此律不必加諸於每一位「應徵者」,因為不同的個體有著不同的生活方式去協助他們提升靈性和牧民的「功力」。同時,這份對個體的尊重可能是解決司鐸荒的良方。
眾所周知,聖經和教會已有不少文件皆列明公務司祭職的職務乃在於「服務」。故此,服務是一份犧牲,是晉鐸的首要條件,其他附帶的都是可修訂的。同時,我們可以肯定的一點就是,神律大於人律,而人律是有修訂的可能性。
誠然,縱然上世紀九十年代已是一個開放的年代去談「性」,神職獨身至今仍然是一個備受忌諱的課題。但倘若如此問題真的影響聖召的回應,我們便無必要去迴避,餘下的問題就是我們的教會有否勇氣去面對。因此,懇請教宗處理神職性侵問題時,從人性根本著手,認真檢討神職獨身律,讓它成為一個可選擇的「入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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