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11, 2008

雷曼,電快

立法會明天將表決是否運用權力特權條例調查雷曼事件,引起社會關注的是其必要性及適合性。我認為無此必要,原因有:
  1. 目標不清晰;
  2. 現有的處理方式不是無效;
  3. 由立法會處理不代表苦主有最大利益;
  4. 因雷曼事件牽涉窮人及富人,大眾及傳媒才關心,政黨才跟進;若只是前者受困,相信各界的反應大降,這是政治現實,正是現代主義所謂的沒利益等於沒價值;
  5. 雷曼事件牽涉消費權益及銷售手法問題,若日後有<電快證券>出現,又是消費權益及銷售手法問題,是否又要勞動這麼多社會資源? 肯定不會!除了是政治現實,連鎖反應是必須關注的;
一句到尾,縱使是消費權益及銷售手法問題,投資者亦需有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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