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16, 2009

以歧制歧

今早聽新聞說,因金融危機,多了市民減外籍家務助理的薪金。我認為問題的核心不是甚麼經濟,而是歧視,是對我們認為是低下的,不同種族的歧視。試想想,若我們在家聘請的是歐美外籍家務助理(雖沒可能),或是本地家務助理,我們會這麼容易減她們的薪金嗎?

我對「歧視」的理解是指於沒有合理理由下,一個/群人相比其他在相同處境下的人所得的待遇較為次等。沒有歧視的社會理應是一個具平等機會的社會,因此,平等機會是學理,是目的;消除歧視是實踐,是手段。

反歧視教育?於我們的周遭,你只會聽到:「你歧視我,我告你!」「擺明歧視你,去平機會告佢啦!」我很少聽到「你削弱了我的平等機會,我告你!」歧視一詞深入民心,因為觸及港人切身的命題──利益。你歧視我,即是奪去我的利益。跟西方社會有別,他們被歧視,會認為平等機會被剝奪。分別在於後者於人權觀念比較前進及具世界觀,是建立在社會層面,而不只是於個人層面。雖然如此,我們大可於深入民心的概念著眼,將反歧視這詞語,連同個人利益的訊息滲入教育,最終會達到學理上的平等機會。這做法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夠正面或市儈,但切合本地化及具一定的有效性。平機會現時的口號是「歧視不存在 世界更可愛」,我會用「歧視不存在 你我更精彩」這一口號。

設反歧視法?既然反歧視是手段,設立反歧視法是手段中的手段。反歧視法例的數目跟歧視的存在成反比嗎?這是一個討論不斷的問題。香港已有三條歧視法例,社會仍然存在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的歧視,還有種族(正草擬僱傭實務手則)、膚色、宗教、政治信念、性傾向、國籍及族裔。縱使這些範疇都立了法,還有年齡、樣貌、體型、學歷等。我認為是否設立法例,亦需顧問該社會的特性。港人以個人利益為先,於未有平等機會的氛圍中,多權者為著取得最大利益,往往歧視少權者。因此,法例的存在有一定的阻嚇力。

以歧視制歧視? 對!除了立法和教育,我們還可以歧視制歧視,即是我們去歧視那些歧視他人的人。例如,本地僱主減那些減外籍家務助理薪金的本地僱員。雖然有點以暴易暴,但相信有效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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