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anuary 11, 2009

家不成家

城中一熱題是<家庭暴力條例>(下稱家暴條例)修例,我作天去過立法會聽團體的意見,有以下一些思想:

事源
政府早前應泛民主派要求於現行家暴條例中加入對同性同居者的保障。事件隨即引起泛民主派內的基督徒的反響,亦帶來了衛道宗教團體的聲援,他們的理據是修例會引致社會將家庭的定義擴闊,包括同性愛者。事件在發展中,最新形勢是政府正考慮衛道者的建議,將條例易名,如是家居暴力條例,擴大保障範圍。

我對政府的質疑
政府對家庭一詞沒有統一定義。現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中,家庭崗位是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直系家庭成員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係的任何人。現行家暴條例中家庭的定義是包括了上述的傳統家庭及姻親外,亦加上現及前同居伴侶及其子女,定義廣範相當。曾特首於前一份施政報告開宗明義高舉家庭的重要,值得讚揚,但連家庭的定義亦未有共適,則令人質疑政府的制定政策能力或其背後的動機。政府可應泛民主派要求將同性同居加入現行家暴條例予以保障,日後為何不可將同性同居加入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予以保障。這種修修補補的法例修定方式令人大失所望。

我對衛道團體的質疑
衛道團體對家庭一詞亦沒有確實的定義。按這些團體對家庭的理解,只有婚姻及姻親關係才屬家庭,同居是不會被列入家庭定義的,因為後者沒有經過神的祝福。政府於1986年制定家暴條例,家庭定義適用於婚姻,或如婚姻關係的同居男女,以及與他們同住的未成年子女。政府於2007年將家暴條例進一步作出修訂,涵概前同居伴侶及其子女。於這兩次的法律制定或修定,我們看不見這些衛道團體站出來說不,這是否意味他們贊成同居?而現在又高調反對將同性愛者列入家庭範疇,令人質疑他們針對的是同性愛者,而不是保衛家庭定義。

我對保障同性愛者團體的質疑
保障同性愛者團體對家庭一詞亦沒有清晰定義及爭取策略。政府於1997年制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保障範圍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處所的管理或處理,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會社及政府的活動等7個範疇。我們當時看不見這些保障同性愛者的團體站出來,建議將同性愛者加入家庭定義,扞衛同性愛者的權益,現時見有泛民基督徒提出意見,才條件反射地走出來反對,未免給人定義不一,組織鬆散,及見步行步的感覺。要知道爭取權益需時漫長,需不時緊握政策走勢,作出適當部署。

家庭乃社會的基石,沒有家,那有國。可惜,香港各界別包括政府,衛道團體及保障同性愛者團體對家庭的定義都有著不同定義及不同程度的關注步伐,我們會有家不成家的感覺。

1 意見:

kitty said...

今天(12.3)閱報,讀到梁燕成博士於信報的專欄,說及有關(家暴條例)所引起的社會討論及所演化的社會衝突,又介紹了穌穎智牧師的生平。我於二月時亦讀過倆位有關(家暴條例)的文章,認同他們的觀點。你對那些文章可有興趣?
欣賞你對時事的觸覺及分析。想籍此社題向你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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